知识产权侵权是盗窃

无耻复制产品并窃取专利、设计和技术的人是没有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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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知GRABO®技术专利侵权事例

目前,有多家公司和个人侵犯了尼摩电动工具有限公司(Nemo Power Tools Limited)GRABO®品牌相关知识产权。 

我们将着重说明其中之一。涉及人员有Long Feng,YuShaorong和Chai Dongmei。其中,主要侵权人龙(Long)先生承认仿冒GRABO®。 

龙(Long)先生制造了GRABO®的“山寨品”,并且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无需实质审查的“知识产权”类型,与前文中申请烟花和车轮专利保护的行为如出一辙)。

因此,龙(Long)先生的非法行为有以下几项:

 

1-专利侵权:GRABO®的技术专利(专利号:No. IL259216)已经通过实质审查、检验并“获批”,因此龙先生仿冒产品侵犯了Nemo的专利。同样,龙先生仿冒产品的制造商以及经销商和卖家的行为属于知识产权盗窃的违法行为。

 

中国PCT专利申请的“国家审查阶段”预计在2021年年中结束。彼时,我司可以起诉龙先生,并要求龙先生为我方因其侵权行为承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2-仿冒专利”欺诈:龙先生等人声称“在中国有GRABO®技术专利”。然而,“实用新型专利”不需要实质性审核就可以发布。因此,该“专利持有人”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专利权,并且该专利在经过审查后极有可能被取消。此外,龙先生甚至连未经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都没有。龙先生的申明仅仅基于与其合作的另一家中国公司申请的仿冒实用新型专利。

 

至今,了解过本案的专家们一致认为龙先生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属于欺诈行为,并存在剽窃他人知识产权的非法企图。

 

我司将即刻对龙先生或是他的商业合作伙伴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驳回申诉,该专利预计在2021年年中被取消。

 

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仿冒产品侵犯GRABO®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尼摩电动工具有限公司(Nemo Power Tools Limited)持有多项设计专利以保护产品的外观和结构设计。龙先生以及其他销售侵权产品的贸易公司会因侵犯GRABO®系列产品的技术专利和仿冒GRABO®产品外观设计被起诉。

 

4-商标假冒和反向假冒:在有些情况下,龙先生在广告宣传中采用了“GRABO®”和“Heavy lifting made easy”,这显然侵害了我司(Nemo Power Tools LTD)的注册商标。另外,龙先生还用其他品牌名称销售GRABO®系列产品(即“反向假冒”,是侵犯商标权的另一种形式)。

 

5-版权盗窃:为了推广假冒产品,龙先生一直使用GRABO®的视频和图片。在任何国家,“版权侵权”都是非法的,这意味着不论龙先生在哪个国家都需要为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在版权盗窃方面,指向龙先生侵权的证据十分直截了当。下方图片截自于龙先生在中国社交媒体抖音上发布的仿冒产品宣传视频。

 

龙先生不知道视频中用来搬运冰箱的是GRABO正品,而且参演视频的人是Nir Mirezky。Nir是与GRABO发明者Nemo Rotem先生合作的一名职业视频制作人,专门参演和制作GRABO宣传视频。

 

下图中Nir Mirezky拿着的纸张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是Nir Mirezki,我拍摄了GRABO吸盘应用宣传视频。该产品是我的朋友Nemo Rotem发明的。

 

我仅授权尼摩电动工具有限公司(Nemo Power Tools limited)使用我拍摄的视频和我的个人肖像。其他任何使用我视频的公司并未获得我的授权或允许!(龙先生,您盗用视频,并用之宣传售卖仿冒GRABO产品的非法行为实在是厚颜无耻。)

值得注意的是Long Feng先生及其合作伙伴清楚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并且对抄袭GRABO的行为毫不遮掩。从下方截图中可以看到,Long Feng先生自行承认购买GRABO产品,并且将之拆开,试图仿造。

龙先生收到我司在华律师事务所的勒令停止通知函后,行事变得小心谨慎。并说道:“你好,斯考特。由于这个工具可能涉及专利问题,我们要推迟销售计划。”

试图和平解决

 

有时候沟通出现问题和文化差异会导致冲突。虽然我司主张勇敢地、激进地保护自我、维护公司职员以及合法商业伙伴,但是,我们仍积极采取平和、怀柔的方法,试图解决这一纠纷。

 

11月25日,我司请求富有经验、受人尊敬的中国商人Wu先生联系Long Feng先生,希望向Long先生伸出橄榄枝,就其侵权行为展开商议并和平解决这一事件。我们能够理解一些小型工厂生产“山寨”产品是为了养家糊口、迫于生存。

我司请Wu先生说明我方的目的不是寻求经济补偿。双方可以通过一些特殊的方法开展合作,并且帮助他们回收仿制GRABO的工程投入和生产仿制品投入的资金。(与原产品相比,山寨工具的模具通常很廉价。我们愿意帮他们承担费用,废弃仿制模具。于此,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Wu先生成功联系上Long Feng,Yu Shaorong和Chai Dongmei。

 

经过一番协商之后,以上三人最后答应Wu先生停止销售山寨品。他们甚至向Wu先生承诺不会在即将举行展会上展示这个产品(2020年上海宝马工程机械展)。

然而,龙(Long)先生食言了。

在接下来的一周里,他被发现在宝马工程机械展上展示、销售仿制品。

上图显示的是,龙(Long)先生不守诺言,被拍到继续从事销售伪造/仿制产品的违法行为。

近几月内,龙(Long)先生非但没有停止这一违法行为,还在未说明产品不合法的情况下向其他贸易公司销售山寨品,让这些贸易公司也担上了风险。在我司联系了这些贸易公司(以及外国进口商)并说明情况后,其中大部分公司对我方表示理解并退回了山寨品。仅有少部分公司未作出回复。不幸的是,这些公司一旦销售山寨品存货就很可能与山寨品“绑定”在一起,承担法律后果。

 

对于这些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龙(Long)先生欺骗购买非法产品的批发商和贸易公司,我们会尝试与他们合作而不是抵制他们。

 

应对这一问题的办法随着合法平价版GRABO“GRABO H®”的问世出现了(该产品是一款专为中国市场定做的“业余&DIY”版。这款产品价格和山寨版一样低廉,但使用的是我司工厂生产级材料,并且采用的是与正版相同的质量检测)。

有关专利法侵权的更多详细信息

关于GRABO®相关知识产权(IP)信息的说明

 

知识产权(IP)分为:未注册商标(™),已注册商标(®)(名称和广告语),版权(视频、图片和文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实用新型专利(适用于所有对已存在产品的小优化和更新),以及发明专利(一种授予新型创新技术的“完整专利”)。

一般IP申请阶段

 

自发明起草、创立或建立原型开始,到通过官方审查后获得“发明专利”,需要经历一段很长的时间。因此,根据申请国家的不同、知识产权种类的不同和时间段的差异,知识产权可能处于以下几个阶段:

 

1-通过实质审查后获得批准:处于本阶段说明该申请已通过权力部门(如:政府专利局)审查、检验是否有其他类似知识产权,并且在走完整个漫长的程序后被授予了专利或者商标。

 

2-通过初步审查后发布:专利处于“发布”状态是指专利已被公示,并且正在等待审查员的实质审查结果。此时,知识产权所有人不能正式对侵权者提出诉讼。但是,如果这项专利有较大可能性获得批准,公司可以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做出警告。知识产权通过初审发布后,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就专利“通过实质审查”之前和之后承受的损失起诉侵权者。

 

3-无需实质审查:在部分情况下(如:德国和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知识产权不需要通过实质审查就可以完成注册。这说明任何产品都可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但没有人核查该专利是否符合实用新型的新创新标准。因此,在通过审查亦或是在法院证明其唯一性和创新性之前,该专利不可实施。例如:任何人都可以用“烟火”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即便烟火并不是新技术!实际上,烟火发明于两千年之前的中国。在他人提出驳回申诉之前,获得专利的申请人就是专利持有方。一旦有人提出驳回申诉,那么专利审查员就会对其进行审核。审查员可能会发现此专利要求保护的“烟火”产品并非新技术,进而取消这项专利。专利持有人若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证实自己是第一个发明此“烟火”产品的人,就不能提起诉讼或阻止其他人售卖烟火。另一个广为人知的“未经审查”专利事例可参考《新科学家》(“New Scientist”)的一篇文章,标题为:“澳大利亚男子用车轮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4-待审批:待审批是指申请人已经完成专利文书撰写、专利描述并且已提交给审查员。但是,此时专利还未公示,并且无法在公共目录里被检索到。此时,公司可以说明知识产权处于“待审批”阶段,并对侵权者作出警告:如果/当知识产权获批,侵权者会因其造成的损害被起诉。然而,此时“待审批”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依旧不能采取法律措施维权。不过,一旦被授予知识产权,申请人可以就知识产权获批之前承受的经济损失提起诉讼。通常,侵权者向知识产权所有人支付的补偿金额计算会向前追溯一个时间段,如:自专利授予日开始计算。

 

5-宽限期:在特定情况下,公司可以在售卖产品、产品入市之后进行申请知识产权。例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在产品上市或分销之后六个月内进行申请。

 

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规定

 

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不同国家相关法规有所不同。但是,某些知识产权相关概念是广泛通用的,国际上也存在相关条约和规定。

 

一般来说,在一个国家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后,知识产权所有人只可以在申请知识产权的国家起诉侵权者(如:售卖方,进口商,亦或是制造商)。然而,知识产权在一个国家获得批准,意味着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其他国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获批的可能性很高。其原因是,在第一个国家进行知识产权申请时,该国审查员应已完成对该发明和专利申请的正式审查和检验。

 

简而言之:如果专利持有人的发明通过了“国家1”的审查,并且专利在“国家1”获批。此时,专利持有人依旧不能在“国家2”进行侵权诉讼。但是,专利持有人未来在“国家2”获得专利授予的可能性很大。一旦“国家2”专利局向专利申请人授予专利,申请人就可以在“国家2”提起诉讼,为专利在“国家2”获批之前因侵权行为承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国际规定

 

PCTPCT全称为“专利合作协定”。为了保护各国创造发明,此协定对153个国家的专利申请程序做出了统一的规定。此条约规定,申请专利的公司必须接受国际查检主管当局(ISA)的审查。审查员会在多个国家、以多种语言完成审核,以确保专利的唯一性和创新性。一般来说,专利获得PCT审查员的肯定,则说明在其他各个国家进行专利申请时,在“国家审查”阶段获批的可能性很高。

 

创新:尽管各国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有所不同,“创新”的概念却大同小异。创新是指一项专利必须是“新的”,没有发布过,也不为人知。比如说,如果有人申请“烟火”的专利,那么所有国家的审查员都会驳回这项申请。因为,“烟火”诞生于两千年前的中国,不具备“创新性”。

 

知识产权侵权类型

 

知识产权侵权是指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知识产权进行非法获利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有以下几种类型:

 

1-销售产品所含技术受专利保护,且销售人并未取得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除了制造商之外,包括贸易公司、进口商和商店)。

 

2-销售产品侵犯其他公司产品外观设计,并且没有获得授权。(某些专利局对没有注册的设计专利也授予专利保护。)

 

3-使用版权作品:包括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图片、视频和文字内容。版权和专利不同,版权不需要进行申请注册就可以对非法使用相关作品的公司或个人进行起诉。

 

4-商标侵权:即在其他产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名称,或者在出版物或广告宣传材料中使用注册商标名称。

 

5-商标反向假冒:给原产品冠以其他名称和品牌进行销售。例如:遮住苹果手机上的商标,然后用其他名称进行销售。

GRABO®的知识产权

 

下文简单介绍了尼摩电动工具有限公司(“Nemo Power Tools Limited”)和GRABO®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

 

GRABO®技术专利名称为“真空吸盘(Vacuum gripper)”(国际标准号No. WO2019215722A1),该专利授予发明者Nemo(Nimrod)Rotem。

 

发明专利最初在以色列提交申请,申请日期为2018年5月8日。随后,进入“PCT”国际审查阶段。

 

以色列政府专利局完成审查后,专利在以色列“通过实质审核获得批准”,专利优先日期为2018年5月8日(专利号:No. IL259216)。

 

在PCT专利申请阶段,经过各种语言的检索核查、略微修改申请之后,审查员对这项PCT专利申请给予肯定

 

目前(2020年),GRABO®“真空吸盘”专利申请处于多个国家的“国家审查阶段”,即处于各个不同国家的“待审批”或者“发布”阶段,相关国家有:美国、中国、所有欧盟国家、加拿大、印度、日本和英国等。

 

由于已获得“通过实质审核获得批准”且获得ISA肯定,虽然在不同国家专利申请的更新状态有所不同,该产品专利在其他PCT协约国家获批的可能性非常高。

 

除此之外,GRABO®已经在多个国家完成商标注册并被授予商标。商标内容包括名称“GRABO®”和“Nemo®”,还有“Heavy lifting made easy”等标语。

 

GRABO®产品系列还拥有多项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包括已发行产品独一无二的外观设计和已研发但未发布新版本产品的外观设计

 

此外,我司在中国和德国完成了多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若符合预期的话,其中几项专利的优先日期会与最初在以色列申请的原专利No. IL259216A(优先日期2018年5月8日)相同。

 

其他GRABO®专利申请处于“待审批”阶段。也就是说,我司已经为以后要发布的产品和GRABO®技术特性申请了专利,并且保留了专利优先日期。这些专利没有发布和公示但占有优先日期。

 

GRABO®合格证明、知识产权和资质证书概览

 

本产品符合以下欧盟/美国相关指令要求:

2006/42/EC(机械指令),2014/30/EU(电磁兼容指令),DIN EN 1012-1 / DIN EN 1012-2 安全规定。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报告编号No.TCT 200106M138,证书编号No.TCT181119E005C。

GRABO®是制造商尼摩电动工具有限公司(Nemo Power Tools LTD)的注册商标。GRABO产品技术受以下专利保护:

以色列(IL):Pat. No. 259216; Pub. No. WO 2019/215722,专利合约协定(PCT):App. No. PCT/IL2019/050502,中国(PRC):App. No. 201980005884.0 / Pub. No. CN 111433149A,欧盟(EU):App. No. 19725779.3 / Pub. No. 3707092,美国(USA):App. No. 16/769,107; Pub. No. US2020/0338695 Al, AU: App. No. 2019267311,英国(BR):App. No. BR 11 2020 022517 7,香港(HK):App. No. 62020020376,印度(IN):App. No. 202027053274,越南(VN):App. No. 1-2020-06352;

外观设计专利:美国(USA):App. No. 29753783,中国(PRC):App. No. 202030611640.2, App. No. 202030632418.0, App. No. 202030631563.7;

GRABO® 注册商标:

美国(USA):Reg. No.5799147, PRC: App No. 39840846,香港(HK):Reg 304947896,加拿大(CA):App. No. 2023752,英国(UK):Reg. No. UK00003483095,欧盟(EU):Reg. No. 018228224, JP: App No.2020-04442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Intl)Reg. No. 1 561 683 (GRABO)(澳大利亚,印度,印度尼西亚,墨西哥,俄国,新加坡,韩国,泰国),中国(PRC):TM -“1.40J” CN App. No. 49247812;

 

其他专利与商标正在申请中。

 

  • 以上仅为部分专利信息。

更多详细内容请访问:https://www.GRABO.com/IP

GRABO®产品发明人Nemo Rotem及其团队的寄语

 

除了上述法律相关信息之外,我司想就尊严和道德层面对龙先生的违法行为做一些个人评价,希望龙先生能了解被盗窃的对象。

我们认为知识产权盗窃与其他形式的非法的、不道德偷窃行为并无二致。这样一个有组织、大规模的知识产权盗窃行为,是受贪婪驱使,没有道德可言。龙先生及其商业伙伴的偷窃行为针对的是辛勤工作、诚实守信的人们和他们的家庭。

 

为了制造质量优越、独具一格的产品,我司位于英国、中国、香港、澳大利亚、以色列和美国的工作团队兢兢业业。经过四年,在位于五个国家的五十多名同事的努力下,Nemo(Nimrod Rotem)2016年发明产品步入了市场。

 

仿冒Nemo的发明,侵犯尼摩电动工具有限公司(Nemo Power Tools Limited)的知识产权,宛如盗窃我司工作人员工作成果,窃取他们家庭的收入来源,用他们勤恳的工作成就、创造力以及对高质产品和优质客户服务的奉献来盈利。

基于原则,尼摩电动工具有限公司(Nemo Power Tools LTD)旨在全球范围内维护我司知识产权,保护我司雇员、客户、批发分销合作伙伴、自营商以及股东的利益。

 

我们会曝光、追查像龙先生及其合作伙伴一样的侵权者,以及全世界假冒/仿制产品的进口商。

 

我司已经在中国和欧洲国家提起诉讼并发出勒令停止通知函。

 

然而更重要的是,我们会继续不遗余力的创造发明优质革新的GRABO®系列产品,通过不容妥协的质量、实惠的价格、公正的商业行为和优异的客户服务赢得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敬启,

 

Nemo Rotem

GRABO®真正的发明人,

Nemo Power Tools Limited联合创始人和首席执行官